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招標(100 萬以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午餐招標(一)招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 22-1-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二)決標方式依據「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7-2」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前項評選作業,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準用最有利標: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優勝廠商。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 1 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之項目。如由廠商自行報列價格者,應將價格納為評選範圍,不可因為評選後有議價程序而認為不必將價格列為評選範圍。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評審):二項活動、建築師、勞務採購、財物採購(一)招標方式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二)決標方式1.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第三條: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恭請 鈞長核示,是否在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改採限制性招標?是否( 恭請 鈞長核示勾選)2.依據最有利標作業手冊: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按優勝廠商順序當場依序議價,以符合本校需求者為決標對象。3. 成立評審小組:恭請 鈞長核示召集人和委員共 5~17 人三、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最低標):同質性、較簡單的採購(一)招標方式政府採購法第 49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