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鋼結構規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規章制定了建築鋼結構設計與施工的一般規則,該等規定均以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RSA) 中所列之一般安全標準為根據而制定。 二、本規章內容不包括如橋樑、塔、煙囪等鋼結構之設計方法,如有需要本規章必須連同 ENV1993-1-1 (歐洲法典三) 的相關部份一起使用。 三、本規章僅考慮熱軋型鋼的設計,對冷彎型鋼的設計應按 ENV1993-1-3 執行。 第二條符號及單位一、本規章所採用之符號詳列於附件一中。 二、不同種類之物理單位應按國際標準單位(S.I.)引用,以下為一些建議之單位: 質量.................................... kg集中荷載及均佈荷載......... kN, kN/m, kN/m 2容重.................................... kN/m 3應力.................................... N/mm 2, MPa, GPa彎矩.................................... kNm 第三條引用標準 一、按本規章進行鋼結構設計,應按有關產品標準及施工標準進行。該類標準詳列於附件二中。 二、在附件二中所列之引用標準,應以最新版本為準。 第二章一般安全準則 第四條一般規定 一、鋼結構的安全性必須按照 RSA 的一般規定,以及本規章訂定的詳細標準確定。 二、建築結構在設計及施工上必須滿足下列各項功能要求:(一) 結構必須有可接受的概率,使其在預定的設計基準期及成本內能保持設計上所要求的適用性; (二) 結構必須有適當的可靠度,使其能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時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及影響,同時在正常維修費用下具有足夠的耐久性能。 第五條作用 一、確定鋼結構安全性所考慮的作用已列明於 RSA 中,本條只加以適當之補充。 二、在計算溫度變化所產生之影響,鋼材的線膨脹係數應取 = 12 x 10 - 6/ oC。其他計算中所需的鋼材性能可按第十八條『型鋼及鋼板』中所列之值取用。 三、按本規章設計之鋼結構,對各方向的分析,必須具有足夠之延展性以允許將 RSA第二十三條所述之地震係數降低至 0.24 E。 第六條承載能力極限狀態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一般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 強度之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相當於結構構件的截面或其連接部份開始破壞或產生過度變形(不包含疲勞破壞);(見第二十五條); (二) 結構轉變為機動體系之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相當於某些截面開始產生塑性變形,形成塑性絞導致整體結構或結構的一部份轉變為機動體系(見第二十六條); (三) 挫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