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公租房申请条件 桂林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 A 类和 B 类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 A 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 A 类保障家庭户根据梯度保障原则,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优先分配给 A 类保障对象居住。 (二)公共租赁住房 B 类保障对象:是指除 A 类保障对象以外,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市区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 2 倍以内(含 2 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公共租赁住房B 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根据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 二、A 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3 年以上(含 3 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 A 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 30 岁(含 30 岁)以上。 三、B 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 2 倍(含 2 倍);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 12 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 B 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 25 岁(含 25 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 5 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 1 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3 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2 年以上。 拓展: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