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4)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房规〔20XX〕8 号 现行有效 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机关各处室,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法律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XX 年 12 月 21 日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管部门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 20 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 20 万平方米以下、3 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 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实行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并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武汉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以下简称招投标平台),负责招投标平台的事务性工作,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各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及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物业中心通过招投标平台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服务: (一)汇合和发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信息; (二)组织招标方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评委; (三)发布中标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开评标现场指导和服务; (五)实施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