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9 篇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 1 委托人(下称甲方):xxx 受托人(下称乙方):xxx 甲方因与 xxx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xxx 律师为甲方所涉纠纷案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 xxx 项代理工作
第三条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 xxx 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 xxx 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 xxx 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 xxx 元,其余代理费于 xxx 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 xxx 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 xxx 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xxx 元,如 xxx 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 xxx 元; 4、其他特别规定
第四条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条乙方律师须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其执行代理事务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如有违反,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仔细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