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一、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如下: 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酬劳、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案件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 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15008000 元。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1 万元 按民事不涉及财产案件标准执行 1 万元,≤10 万元 4.86.4% 10 万元,≤50 万元 44.8% 50 万元,≤100 万元 3.24% 100 万元,≤500 万元 2.43.2% 500 万元,≤1000 万元 1.62.4% 1000 万元,≤1 亿元 0.81.6% 1 亿元 0.51%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高于简单案件 5 倍标准执行。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简单案件 1、不涉及财产 按民事简单案件不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2、涉及财产按诉讼争议标的额 按民事简单案件涉及财产标准执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按民事简单案件不高于 5 倍标准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实行计时收费的 1002000 元/小时。 、代理民事案件 1、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反诉案件分别根据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2、民事、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 3、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案件的,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4、涉及财产收费实行分档费率累进计费。 、所有类型案件 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根据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2、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实行政府定价的民事案件、国家赔偿和行政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显失公平的,根据有利于委托人的解释。 3、委托人为境外或港、澳、台的,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可以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4、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确认。 5、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采纳计时收费的,不足 30 分钟不收费;超过 30 分钟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按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事务时间确定,需要两名及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