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质量评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和监督,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判质量评查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评查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设案件审判质量评查办公室为评查机构,并确定评查人员,对全院案件进行审判质量监督,对审判人员办案进行动态监督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审判质量评查的最终认定机构,负责对评查机构作出的评定结论、审判质量责任确定等重大评查事项进行审查决定
第三条 审判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罚当其过、优秀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 审判质量评查实施定期评查与年度评查、全面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自行评查与上级监督,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审判质量评查范围第五条 评查办应对全院所审结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案件类型有:本院已审、执结生效的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立案案件、支付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改判的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本院院长、上级法院或者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指示交办的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问题的案件;本院开展的对某一类案件进行的专项评查;本院院长指令评查的其他案件;其他涉及审判质量的案件
对上列第二项至第八项案件进行一案一评议,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是否需要追究审判质量责任的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是否追究错案责任
第七条 评查办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调解书全部进行评查
对本院判决结案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抽查
对通过评查裁判文书认为存在审判质量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案件;当事人屡次申诉的案件;控告、检举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