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仪器租赁合同合集 7 篇测绘仪器租赁合同 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用仪器名称、租赁单价 租用仪器名称:光缆线路路由探测器、便携式全球定位系统、气体检测仪、风机、自动光纤熔接机藤仓 FSM—50S 单芯熔接机,自动光纤熔接机藤仓 FSM—50R 带状光纤熔接机,微钻顶管机,抽水机、发电机,光功率计,光时域反射仪(OTDR),机械式接头及其专用工具,地下管线探测仪,天馈线驻波比测试仪,频谱仪,电焊机,路测仪表(支持 GSM、TD、LTE 各频段)租赁单价:以上仪器仪表 58000 元/年 第二条、租赁期限: 仪器的租赁期限为 20x 年 6 月 15 日至 20x 年 6 月 15 日,租赁结束后乙方将仪器归还给甲方
以上租赁时间为预估租赁时间,实际费用的计取根据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含路途时间)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租用天数每月结算一次租赁费用
第四条、租赁期间租赁仪器的维修保养: 1、甲乙双方确认租赁关系之时,双方应对仪器的质量、成色共同确认,租赁仪器由甲方移交给乙方之时起,甲方负责正常的维修保养及普通故障的排除
2、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租赁仪器硬件出现故障或受损无法使用,乙方不得自行拆机维修,应返还甲方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履行义务或者实行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甲乙双方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