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 (202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 44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 44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宏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 289 号耀达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叶渊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人民路 105 号 C-206 室
法定代表人胡浩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市宏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宏源)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美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美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4)沪海法商初字第 349 号民事判决,于2024 年 1 月 27 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宏源的委托代理人纪玉峰、宁波美航的委托代理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24 年 5 月 7 日,台州宏源与美国 SUNL GROUP(N
(以下简称 SUNL 公司)签订《售货确认书》一份,约定由台州宏源向 SUNL 公司出售二轮摩托车 1,000 台,每台价格为 221 美元,付款方式为 SUNL 公司收到台州宏源的提单传真件后付清全部款项
台州宏源将上述合同下的部分货物(价值为 51,272 美元)交宁波美航安排出运
宁波美航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向台州宏源出具了抬头为 Globe Links Express Inc
(以下简称 Globe 公司)、编号为LTNV858400058734 的正本提单一式三份
该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台州宏源,收货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