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买卖合同混凝买卖合同 1 需方: 供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向乙方购买预拌混凝土用于安顺市西秀区干河棚户区改造项目Ⅰ标工程建设,该工程地点位于黄果树大街东段。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就供货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共同信守,条款明细如下: 第一条:混凝土的标号、单价、数量、金额 第二条:交货的时间、数量、地点 1、本合同为长期供货合同,供货时间从基础混凝土浇筑至主体结构完成 2、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原材料价格涨跌超过 10%时,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单价。 3、甲方订货须至少提前 3 日以传真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乙方所需混凝土的供应时间、标号、准确用量和浇筑部位等。如情况特别,紧急需要临时变更交货内容,甲方也应至少提前 4 小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尽力按甲方通知的时间、数量、地点完成混凝土的交付任务。 特别约定:为提高效率,双方往来有关合同事宜的传真件,是履行合同的具体形式,具有同传真件原件一样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在发送传真件时,必须在传真件上加盖公章或者由有权签字人在传真件上签字,如未履行此程序,接收传真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如双方约定以电子邮件履行本条义务,应先书面明确收发双方的电子邮箱,接收人等,否则,仍以传真方式处理。 4、每次混凝土浇筑到最后 10M3 时,甲方应准确提供尾数用量,并及时通知乙方调度员,以确保供货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否则已拌出混凝土由甲方签字认可后,计入供货总方量。 第三条:全款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浇筑混凝土达到 3000 方后,之后所供的混凝土次月 5 日前甲方须支付乙方 100%货款,前期所供的3000 方在工程停用混凝土时全部结清,本工程浇筑混凝土时间达到8 个月时,甲方须支付前期所供的 3000 方货款。 2、特别约定:甲方支付货款时以银行转账方式或者转账支票支付,除非乙方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出具现金付款特别公函并签名盖章乙方单位公章或者财务章,甲方可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除此之外,乙方任何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均无权收受现金。甲方违反本约定支付货款并导致货款未到达乙方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视为甲方未支付货款。 第四条:计量验收及结算方式 1、在浇筑结构施工部位时,按施工图中实际方量进行结算。。 2、在浇筑场地硬化、文明施工所需等混凝土以乙方所出的随车过磅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