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 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提高就业质量,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进展,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进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进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4〕66 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是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批复下达的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法律规范。 第四条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没有人员失业(非因企业原因产生的失业人员除外); (三)按规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提升职工技能。 第五条 非因企业原因产生失业人员包括以下情形: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同一企业每年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大型企业所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可分别申请稳岗补贴,但应由其主管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的企业,其稳岗补贴的拨付实行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挂钩的激励机制。即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占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拨付,但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失业保险缴费额的 50%。 (一)企业上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达到工资总额 1%(含1%)以上的,按其缴费额的 50%拨付。 (二)企业上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达到工资总额 0.8%(含 0.8%)以上的,按其缴费额的 40%拨付。 (三)企业上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达到工资总额 0.6%(含 0.6%)以上的,按其缴费额的 30%拨付。 (四)企业上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总额不足工资总额 0.6%的,按其缴费额的 20%拨付。 第八条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 (二)上年失业保险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