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集锦八篇物业服务合同 篇 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 XXXX
被答辩人:X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 X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答辩人一直未收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商因为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迟迟未交房,而且答辩人也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书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
因此,本案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答辩人也没看过该协议,双方之间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没有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
原告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约定催要物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计算没有依据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竞标,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其物业服务项目的程序违法;其次,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实施物业管理,而原告没有任何表明其资质等级的证书,答辩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资格管理物业;最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及亮证制度
原告在催收物业管理费前,应当向答辩人出示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但原告并未提交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根据法律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