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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社会分担机制研究论文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社会分担机制研究论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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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X X 论 文题 目: 专 业 学 号 学 生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论 文 完 成 日 期 20XX 年 XX 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社会分担机制讨论论文摘要:环境侵权具有特别性,如加害人的不确定性、侵害对象的社会广泛性以及因损害后果的发生通常借助于环境要素这一媒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导致社会治理环境成本提高等。仅依靠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将无法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所以,通过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对损害进行赔偿救济,成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将环境侵权产生的损害视为社会损害,通过设立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以及其他配套措施等制度,给予受害人及时、有效的救济。[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环境责任保险;环境损害赔偿基金2024 年 11 月 13 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自吉林市以下,受到苯、苯胺和硝基苯等超标污染,直接威胁的相关水域绵延千余公里,沿途除哈尔滨、松原等大中城市,还有几十个乡镇、数百个村庄,仅饮用及生活用水受到影响的民众就多达数百万人。此次事件造成哈尔滨市停水 4 天,松花江沿岸数百万群众的生活和生产用水发生严重困难,哈尔滨市直接经济损失约 15 亿元人民币。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第 1 款、第 2 款,《环境保护法》第 43 条等各项规定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在 1991 年对《民法通则》第 124 条作出的行政解释,肇事的工厂和直接责任人员不仅必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而且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诉。然而,像松花江污染这样后果严重、影响深远的事件,假如只根据以上方式索赔,即使企业破产、专项财政支出项目完全亏空,也未必能够充分弥补当事人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而现行制度却又没有提供其他适当的救济渠道。这导致环境损害赔偿面临两难境地,即:“既要及时、妥善救济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又要不影响企业的生存和进展。”[1](P547)环境侵权具有特别性,如加害人的不确定性、侵害对象的社会广泛性以及因损害后果的发生通常借助于环境要素这一媒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导致社会治理环境成本提高等,仅依靠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将无法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2](P208)。在环境侵权日具社会性的前提下,在私法救济不足和国家赔偿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使受害人得到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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