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鼠疫预防和控制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鼠疫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鼠疫的预防和控制坚持政府负责、分级管理,社会参加、综合防控,预防为主、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制定鼠疫预防控制规划和应急预案,建立区域间和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组织鼠疫控制应急演练,将鼠疫预防和控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及疫源性调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鼠疫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六条 自然疫源地及毗邻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鼠疫预防和控制工作机构,充实鼠疫预防和控制人员队伍,对从事鼠疫预防和控制的专业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及鼠疫防控机构承担鼠疫预防和控制的日常工作,负责疫情监测、预警、报告及处置技术工作。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鼠疫有关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实行的鼠疫疫情调查、采样、检验、隔离、治疗等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鼠疫监测工作,掌握动物间鼠疫疫情动态。农业、林业、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配合开展动物鼠疫监测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人间鼠疫监测。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对疫源地居民开展鼠疫预防和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鼠疫预防和控制的公益宣传。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鼠疫预防和控制的医学教育及科学讨论,培育专业人才。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鼠疫预防和控制知识教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动物鼠疫疫点和疫源地等重点区域开展保护性灭獭工作,通过减低旱獭密度,降低和缩小动物疫情的强度和范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疫源地流动人员的管理。 在自然疫源地内从事农牧业生产、工程建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