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合同八篇生产经营合同 篇 1 甲方: 乙方: 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生产经营木材的数量、材种和地点 甲方供给乙方生产经营木材数量约 928m3,材种为杉原木;木材所在地点为纳相分场 15 林班 9、12、17 小班
二、经营方式、价格和付款办法 经营方式:采纳由甲方供给符合砍伐的活立木,并配给相应的木材经营指标,由乙方按规定自行负责生产和销售全过程及一切生产销售费用的经营办法;两金一费乙方交给甲方,由甲方代缴
价格:根据采伐设计量约 928m3,不检量,在林地以活立木作死包价叁拾万元
付款办法:一次性付清木材款
即在双方签订经营合同五日内,乙方付清木材款 30 万元及给甲方
三、生产经营期限 木材生产经营期限为 20_年 8 月 1 日起至 20_年 12 月 31 日止
超期经营的,甲方不再供给木材经营指标
四、甲方责任 按时完成采伐林木的采伐设计、办理采伐证、指定采伐范围、伐区检查工作,如不完成该项工作造成乙方无法生产和不完成经营任务的,由甲方负责
监督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施工及销售指标的正确使用
五、乙方责任 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木材生产和销售任务
负责木材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严格根据采伐证的规定和按林业采伐的标准进行生产,采伐木材禁止用斧头,只能用手锯和油锯,制材只能用手锯
伐根高度为上坡面与地面齐平,违反本规定,造成伐区验收不合格的,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全部经济责任
要严格地进行木材制材和集材,制材要科学合理,集材拉山时要彻底洁净,不得遗弃
自行管好木材,生产经营期间,乙方要有专人在伐区守护木材
并坚持勤产快销原则,不能只产不销,积压木材
生产经营期间,乙方要注意搞好防火安全,抓好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