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上诉状两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 年 4 月 10 日生,汉,某 县 某 乡 某 村 人 , 某 县 某 煤 矿 职 工 , 住 某 煤 矿 , 电 话 :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 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 民初字第 X 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 1000 元和首饰款 6000 元
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 1000 元、照相费 1000 元、手机费 1000 元、棉花费 200 元
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
根据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 1500 元、订婚礼 2000 多元的单方财产
根据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 10000 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
这里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 29 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
有谁能信任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
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
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