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是否可以随便解除租赁合同 租客是否可以随便解除租赁合同 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外,不可以随意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有两点: 房屋全部或者部分损毁、灭失,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例如,承租人租房子是用来做仓库的,但是现在墙踏了一边,起不了保护作为了
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例如,承租人的房屋出现墙体裂缝
因此,除了上述两点外,除非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有约定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否则,承租人必须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赁该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假如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清,甚至根本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又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双方曾经约定房屋租赁期限的,那么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当做不定期租赁来处理
按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在以下情况下,房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根据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