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没签合同已付款如何讨回 租房没签合同已付款怎样讨回 案情简介:租房没签合同 2024 年 1 月 17 日,原告张某、被告林某达成拟租赁诉争房屋的意向后,原告通过支付宝分 2 次合计转账支付给被告 8000 元,被告出具收据 1 份交原告收执,收据载明:“收到张某先生租房定金8000.00 元支付宝汇入租二楼 65000 元四楼 60000.00 元”。2024 年 1月 18 日,原告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给被告 12000 元2024 年 1 月 22 日,原告再次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给被告 2000 元,拟用于与原三楼租户调换楼层。但原、被告双方未能就租赁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并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发生争吵。后被告将诉争房屋另交他人使用。原告向被告要求返还已付款项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款项 180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之间虽就拟租赁诉争房屋达成意向并支付定金及其他预付款,但双方实际未就租赁期间、房屋交付等租赁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协议,诉争租赁房屋亦未实际交付使用,故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未成立,本案法律关系应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被告主张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原、被告就双方未能成立租赁合同责任的认定。根据本案证据及庭审所查,原、被告在交付订约定金及其他预付款后,确曾就订立正式租赁合同进行磋商,但因就租赁期间及租金调涨方式等未能达成合意,导致最终未能订立正式租赁合同,故难以认定原告或被告存在过错。 现原告主张其已另租他处并表示不再与被告继续订立正式租赁合同,被告亦在双方缔约不成后将诉争房屋另交他人使用,故双方可不再继续磋商缔约,被告因此取得的款项应返还原告。原告支付给被告的 22000 元款项,其中 2000 元系用于支付 3 层租户调换楼层的费用,被告并未实际受益,故该 2000 元可不予返还。此外,考虑被告为缔约确有闲置诉争房屋 1 个月左右,故酌情确定原告补偿被告2000 元。原告主张其为缔约准备购买设备、原材料、联系厂商等造成各项损失,但未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款项数额认定为 18000 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仅就上述认定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已付款如何讨回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