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被告的代理词 湖州伟升皮业有限公司诉湖州市南浔德泰顺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被告的委托,本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现就本案几个关键问题、争议焦点,以及本案被告的案件处理意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相反原告持续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据此,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就其违约行为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向原告提供租赁场所,并就皮革生产加工项目取得全部合法手续,被告亦不存在不能有效供电、水、蒸汽等后勤保障、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加工能力的事实。 1、被告具备年生产 70 万张牛皮沙发革生产线的合部合法手续。被告具备营业执照、年生产 70 万张牛皮沙发革生产线技改项目备案表、排污许可证在内的全部牛皮加工生产的合法手续。 2、根据原、被告双方间的各项协议,特别是 2024 年 5 月10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原告明确承诺按原协议约定向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说明原告对此前被告的合同行为及合作项目是认可的。并且前述协议文件中,原告不止一次地强调了对被告加班费用的计付方法,说明被告不但保障了工作时间的正常生产,还保障了加班时间的生产。如被告不能正常供电、供水、蒸汽等后勤保障,又怎能够完成生产任务? 3、被告签订合同即为猎取加工效益,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是按加工牛皮的 10.5 元/张取酬的,说明这个计价标准对被告来说在扣除所有生产成本后是能猎取正常市场效益的,加工项目产量越高,被告利益(利润)就越大,被告有何动机不依合同约定供水、供电、供气? 4、完全不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合同加工能力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间签订的各项合同,以及双方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商纪要,被告的.合同义务是负责基建,通电、水、汽及建有厕所,车间内生产所需设备、设施及水、电、汽工程由原告负责。2024 年 3 月 12 日签订的《协商纪要》对项目合作运行情况阶段性沟通评估总结中,被告两次提出要求原告按约定充分利用约定的生产资源切实搞好生产经营活动(13 条款)要求原告按约定仔细落实生产设备与生产规模配套事宜(2.1③条款)。如前所述,原告已按双方合同履行义务,关于加工项目的产能问题,实质上与原告投入的生产设备、配备的生活人员存在直接关系,与被告完全没有关系。 篇二: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