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房屋买卖合同简易房屋买卖合同 1 出卖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约
第一条 甲方志愿将其房屋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4号楼西单元 5 楼东户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志愿购买该房屋
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该房屋座落于济宁市中区唐口镇唐人居小区东北角,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为 93
9 平方米,储藏室 8
66 平方米,一共 102
56 平方米
该房屋的用途为民用住宅,属砖混结构结构,建筑层数地上 6 层,地下一层架空层
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建筑面积为准
该房屋出售后一年后正式办理建设单位出具的购房合同,此房屋没有房产证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总金额壹拾陆万捌仟零壹拾肆元陆角整
第三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本合约发生效力之日起 7 日内将该购房合约范本房屋全部价款给付甲方
具体付款方式为:现金或转账
第四条 甲方承诺在建设方承诺的交房日期当天将房屋交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未按本合约的约定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房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约,将已收房价款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本合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
增补条款或增补和谈和本合约的附件均为本合约不成分割的部分
第八条 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 因本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不论什么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处理济宁市仲裁委员会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