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中介服务合同四篇中介服务合同 篇 1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双方就融资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提供融资服务项目的名称:内蒙古准格尔至兴和运煤重载高速公路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的项目融资总额为:118 亿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亿元)
第三条咨询服务费用金额 1、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总额的年固定回报率 12
5%收取 12 年固定回报
则甲方按总投资额( 118 亿)的0
5%×12 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由甲方代扣代缴(优惠引资奖励税收控制在 20%以内)
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2、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款的年固定回报率12%收取固定回报
则甲方按总投资额(118 亿)的 0
5%×12 年=6%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甲方负责缴纳,
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费用支付的监控 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费用由乙方授权熊利民先生监控(银行帐户开户时加签)至该项融资全部相关应付费用支付完毕时止
第五条费用支付方式 投资款项(118 亿)一次性或分次性到达甲方银行帐户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的 0
5%×12 年=6%以支票或其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商业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未经甲乙方任何一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泄露
否则,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履行以甲方与银主的投资合作成功为准,投资合作成功,以投资款到达甲方银行帐户为准
投资合作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一般性条款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