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合同 身份证号码: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个月,自 20XX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按季收取利息
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贷款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向股东借款的税务风险 1、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将关联方关系确定为五大类,其中之一就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同时,准则还将“主要投资者个人”的概念进一步细化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另一方面,三十六条是一项重要的反避税措施,通过限定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额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关联方之间相互融通资金来转移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