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2580 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 2580 号 原告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托斯海姆恩斯伽坦大街 23 号
法定代表人格尼拉默顿(Gunilla Moden),副总裁
法定代表人罗兰德海格曼(Roland Hagman),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刚
委托代理人熊廷峰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磊
委托代理人杨存吉
第三人西安天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科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司金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芳
委托代理人董立民
原告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爱立信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13521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13521 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西安天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天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爱立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刚、熊廷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武磊、杨存吉,第三人天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芳、董立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 13521 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天工公司针对爱立信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 98118866
4、名称为;在 SDH 网络中的数据传输;的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该决定的主要理由为: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本专利的解决方案主要是将辅助卡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