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703 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 703 号 原告北京巍迩缔思科技进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乙 21 号佳丽饭店 A26 室
法定代表人黄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昊,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利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瞿晓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美国威尔思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科罗拉多州纽沃特80503 君主工业园区 6315 号
法定代表人约翰 mp;#8226;古德,总裁
原告北京巍迩缔思科技进展有限公司(简称巍迩缔思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24 年10 月 10 日作出的第 13990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13990 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美国威尔思有限公司(简称威尔思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24 年 10 月 13 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巍迩缔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昊、李利,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瞿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合法传唤,第三人威尔思公司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4 年 10 月 10 日,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照威尔思公司针对专利权人为巍迩缔思公司的第 202430025527
1 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 13990 号决定认定: 本专利与对比文件 2(《石油化工自动化》杂志 2024 年第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