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 X 论 文题 目: 专 业 学 号 学 生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论 文 完 成 日 期 20XX 年 XX 月 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措施论文摘要: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
但由于劳动者受知识结构的限制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劳动者很少通过《劳动法》和相关的劳动法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尤其在试用期问题上,更有很多劳动者吃尽了苦头
关键词:试用期陷阱、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
在试用期问题上,存在着很多不法律规范现象,有很多单位故意设置“试用期陷阱”以从劳动者身上猎取非法利益并避开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对“试用期陷阱”及试用期劳动者权益进行简要分析
一、常见的试用期陷阱陷阱一:“你先工作,试用期考察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现象在现实的雇佣关系中表现的最为普遍,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先试用,试用考察合格的,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试用期合格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关于贯彻执行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 309 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明确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试用期的长短,而不是以试用期来确定是否录用,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用期间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属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
按《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第 223 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