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车辆所有权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试车员撞人致死公司被判担责

车辆所有权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试车员撞人致死公司被判担责_第1页
车辆所有权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试车员撞人致死公司被判担责_第2页
车辆所有权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试车员撞人致死公司被判担责_第3页
车辆所有权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试车员撞人致死公司被判担责 车辆所有权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试车员撞人致死公司被判担责 2024 年 8 月 25 日上午,成都市某汽车公司的试车员钟某驾驶一临时牌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成都城北一道路上超速行驶时,与逆向骑自行车的田某发生碰撞,结果致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年 11 月,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二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后因公安机关调解未果,田的妻、子将钟某及其所在汽车公司及与肇事车相关的车主潘某告上了法庭。 经查明,肇事车辆系该汽车公司生产制造,2024 年 8 月 22 日该公司将该车销售给潘某,25 日,潘某为该车领取了临时牌照,而钟某系该公司的职工,出事当天是由钟某驾驶该肇事车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原告方及钟某均认为钟是因履行职务行为驾驶肇事车辆致人损害,但却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汽车公司提交的肇事车辆销售发票及钟某在事故发生后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询问笔录等,法院认定汽车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卖给了潘某。因此判决钟某和潘某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费用共计 12 万余元,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请。 宣判后,钟某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终审查明,潘某与钟某、汽车公司对何人、何时、何地、何种原因、何种方式将该案所涉的事故车交与钟某驾驶,以及潘某购车后是否试过车的陈述存在矛盾,且潘某与汽车公司就事故车辆何时交付的陈述亦存在矛盾,同时潘某、汽车公司也均未举证证明事故车在发生事故前已经交付,结合事故车实际登记的出厂时间为2024 年 6 月 30 日这一客观事实,应当认定该案所涉事故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汽车公司并未实际交付给潘某。故潘某与钟某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根据民法相关规定,最终认定该案事故车在发生事故前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其所有人应为汽车公司,同时因钟某在该案事故发生时系汽车公司试车员,故汽车公司应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成都中院终审判决由汽车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 12 万余元。 法官说法 汽车只有在实际交付后相关风险责任才发生移转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分析认为,虽然该案中的汽车公司在当月 22 日就出具销售发票将车卖给潘某,但这并不意味着车辆的所有权因此就发生移转。因为依照法律规定,汽车的所有权的转移要以实际交付为准,而该案中的相关当事人却均未能举证证明事故车在发生事故前已经交付潘某,这样事故车的所有人还是汽车公司,因此其就应对其试车员的行为...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