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标准合同 进出口贸易标准合同 买方: 地址: 电报: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 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 合同总值 第三条 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 装运港 第五条 目的港 第六条 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 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 麦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麦头: 麦 NA 第九条 保险 转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 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转运期前 30 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售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计 。 中国银行 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 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台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麦头。 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 10 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 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 %,金额为 。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 15、18 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 45 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假如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 20 吨,长 12 米、宽 2.7 米、高 3 米,卖方应在装船前 50 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必须在估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 10 天,通知卖方船名,估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口,假如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