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违约职责的方式有哪些? 答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职责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支付定金以及其他补救措施。 相关阅读: 违约职责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职责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 111 条和合同法第 107 条作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贴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职责。据此,违约职责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职责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职责。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职责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职责形式,不一样于一般好处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此刻: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职责形式。 (2)继续履行的资料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一样。(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一样而不一样: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职责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能够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实行补救措施 1。实行补救措施的含义。实行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职责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职责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实行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实行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 111 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酬劳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2 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 40 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3。实行补救措施的适用。在实行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