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 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对于这个问题,国际上通常采纳不同的原则来解决,其原则有两个,即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违约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而且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若违约当事人没有过错,即使发生了违约,该当事人也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严格责任原则指在违约的情况下,只要不属于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形,违约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即决定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考虑违约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严格责任的一种含义是此种责任的承担不应当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也不应当以主观过错轻微而免除责任;严格责任的另一种含义是非违约方只需要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格责任的`宗旨主要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而不在于惩处过错,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发生风险的分担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 107 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无需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合同法》是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另外,《合同法》分则中的许多规定中也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来讲,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责任,债务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才承担违约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中第189 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 191 条第 2 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九章中保管合同中的无偿保管合同,第 374 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