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协议书遗产分割协议书 1 甲方:向进超、秦大珍 乙方:唐代兴、唐浩彬 一、基本事实 1、甲方二人系夫妻关系,乙方二人系父子关系,乙方唐代兴系甲方女婿,乙方唐浩彬系甲方外孙。 2、甲方之女,乙方唐代兴之妻,唐浩彬之母向丽蓉于20xx 年 3 月患精神分裂症,于 20xx 年 5 月 4 日上午 10 时 30 分许在乙方唐代兴之父家(丰都县三合镇沙湾路 148 号 1 幢 72)坠楼至死。 3、乙方唐代兴与向丽蓉于 1995 年 7 月 17 日登记结婚,后于 1997 年 8 月 18 日生育子唐浩彬。后由于唐代兴与向丽蓉夫妻感情破裂,于 20xx 年 4 月 24 日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居委雪玉一支路 69 号附 12 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 83.46 平方米归向丽蓉所有,并于20xx 年 5 月 25 日变更为权利人向丽蓉。后在 20xx 年 4 月 26 日唐代兴与向丽蓉又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复婚登记)。 4、死者向丽蓉在离婚后向其二姐向丽蓉借人民币 5000 元用于购买房屋地板砖,尚未归还。 5、唐代兴在 20xx 年 3 月向向丽蓉的大姐向丽华借人民币5000 元用于妙股用尚未归还。 二、遗产 1、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一支路 69 号附 1-2 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 83.46 平方米)估价为 30 万元人民币。 三、法定继承人 父亲:向进超,母亲:秦大珍,丈夫:唐代兴,儿子:唐浩彬。 四、经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分割协议: 1、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一支路 69 号附 1-2 号住房归向进超、秦大珍共同所有。 2、由向进超、秦大珍补偿给唐代兴、唐浩彬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人民币(150000.00 元)。 3、向丽华的借款 5000 元由唐代兴偿还。 4、唐代兴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配合向进超、秦大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履行方式: 1、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由甲方支付乙方现金捌万元,其余的由甲方交中证人保管,待该房的变更登记结束后,甲方领到房屋产权证时,中证人方能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2、甲、乙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乙方必须将向丽蓉的身份证、火化证、户口簿,该房的水、电、气卡交给甲方。 六、该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三合法律服务所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 年九月二日遗产分割协议书 2 被继承人:姓名__,性别__,出生时间__住址__,身份证号码:______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