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协议书遗产分割协议书 1 甲方:向进超、秦大珍 乙方:唐代兴、唐浩彬 一、基本事实 1、甲方二人系夫妻关系,乙方二人系父子关系,乙方唐代兴系甲方女婿,乙方唐浩彬系甲方外孙
2、甲方之女,乙方唐代兴之妻,唐浩彬之母向丽蓉于20xx 年 3 月患精神分裂症,于 20xx 年 5 月 4 日上午 10 时 30 分许在乙方唐代兴之父家(丰都县三合镇沙湾路 148 号 1 幢 72)坠楼至死
3、乙方唐代兴与向丽蓉于 1995 年 7 月 17 日登记结婚,后于 1997 年 8 月 18 日生育子唐浩彬
后由于唐代兴与向丽蓉夫妻感情破裂,于 20xx 年 4 月 24 日协议离婚,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居委雪玉一支路 69 号附 12 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 83
46 平方米归向丽蓉所有,并于20xx 年 5 月 25 日变更为权利人向丽蓉
后在 20xx 年 4 月 26 日唐代兴与向丽蓉又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复婚登记)
4、死者向丽蓉在离婚后向其二姐向丽蓉借人民币 5000 元用于购买房屋地板砖,尚未归还
5、唐代兴在 20xx 年 3 月向向丽蓉的大姐向丽华借人民币5000 元用于妙股用尚未归还
二、遗产 1、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一支路 69 号附 1-2 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 83
46 平方米)估价为 30 万元人民币
三、法定继承人 父亲:向进超,母亲:秦大珍,丈夫:唐代兴,儿子:唐浩彬
四、经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分割协议: 1、坐落在丰都县三合镇雪玉路一支路 69 号附 1-2 号住房归向进超、秦大珍共同所有
2、由向进超、秦大珍补偿给唐代兴、唐浩彬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人民币(150000
3、向丽华的借款 5000 元由唐代兴偿还
4、唐代兴必须提供相关的材料,配合向进超、秦大珍办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