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板桩租赁合同钢板桩租赁合同 1 承租方: 出租方: 向出租方租赁热轧钢板桩材料(以下简称:租赁物),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本合同签定地点为,详细条款如下: 一、租赁物型号规格、比重、数量、单价等 上述租赁物承租方承诺只用于承租方合同内约定的工程项目现场,保证不挪作他用,否则作违约处理。合同所定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数量按双方经办人签字的送货单、出库单为准,承租方有效签字人员(法人、法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包括林炎升的签字作为发货、收货、结算依据。 二、合同金额及补充协议的签定 合同金额暂定为 81000 元(大写:捌万壹仟元整),租期为 90 天。具体租金结算金额以实际租用天数为准。对应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如承租方追加租赁物数量超过 30 根(单一型号或多种型号),承租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押金比例追加缴纳押金,并签定对应的补充协议;如承租方租赁时问超出合同约定租期30 天以上,需约定再签补充协议。 三、租赁期限 l、租期约定 2、具体租金起算时问为合同签定生效后,承租方提取租赁物当日,截止时间为承租方归还租赁物至出租方指定位置卸货完毕当日。租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将上述租赁物如数归还,如承租方因工程需要不能如期归还时,须根据合同约定签定补充协议。超过租期后因承租方单方面原因无法 签定补充协议的,按 1000 元/天收取租金,直到签定完毕补充协议。 3、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承租方应在五日内提完合同约定数量租赁物,如遇特别情况承租方无法在五日内提完所有租赁物,经出租方同意,剩余租赁物承租方应在十五日内提完。超出十五日,出租方有权自行对上述租赁物进行处置或经承租方同意自十五日后起算租金,起算租金后出租方有义务对承租方剩余租赁物予以保留。 4、本租赁合同内约定的租赁物租期不得低于三十日,低于三十日按三十日收取租金,超出三十日按实际天数收取租金。 四、提取与归还 1、提取与归还地为出租方武汉市阳逻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武钢钢板桩服务中心仓储基地或出租方指定仓库。 2、承租方提取和归还租赁物时,应遵守本合同约定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否则由此发生的事故及损失山承租方负责。 3、承租方提取、归还租赁物时应提前三天与出租方联系,提取、归还作业应在 8 时至 17 时内进行,并应于作业前将物流运输车辆司机姓名、电话、车牌号提供给出租方营销经理。 4、承租方提取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