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范围(一)高层建筑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分类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二)高层建筑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范围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⑴长度超过 20m 的内走道;⑵面积超过 100 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⑶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2.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⑵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⑶封闭避难层(间);⑷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三)地下人防工程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范围1.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⑵避难走道的前室;2.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⑴建筑面积大于 50 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⑵总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⑶电影放映间、舞台等。3.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4.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 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坪不应小于 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二、 高层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的自然排烟设施(一)自然排烟的形式1.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形式;2.采用建筑物阳台或凹廊的自然排烟形式3.采用专用排烟竖井和排烟口的自然排烟形式(二)、自然排烟系统的设计要求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部位,应满足下列要求:1.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⑴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 2 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 平方米;⑵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 2 平方米;⑶ 长度不超过 60m 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⑷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 2%;⑸ 净空高度小于 12m 的中庭可开启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面积的 5%。2.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