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的种类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45 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附条件可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在附条件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条件必须合法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意义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它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
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定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
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