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集团诉复审委第三人浙江群力、平阳恒力专利无效行政纠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4)一中知行初字第760 号 原告雁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号银谷大厦 10~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新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浙江群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国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洪
委托代理人魏亮
第三人平阳县恒力包装有限公司
原告雁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雁峰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 1400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2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浙江群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简称群力公司)、平阳县恒力包装有限公司(简称恒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 2024年 6 月 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雁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志淡及委托代理人侯绪军、张建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唐轶、刘新蕾,第三人群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洪、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恒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两第三人针对原告的第 202420243722
9 号名称为;一种节能型平面凸轮四梭圆织机;的有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被告经审查后,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作出被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诉称: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