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建商品房,未取土地使用权,所签订协议是否有效 集体土地上建商品房未取土地使用权,所签订协议有没有效力 案情简介:请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2024 年,xxxx 村小组预占用本村集体土地进行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发,经群众代表大会决议成立了 A 公司,并由 A 公司负责开发园丁园小区。2024 年 9 月 14 日 A 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园丁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将园丁园住宅小区 6 号楼全部楼盘预售给刘某,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园丁园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明确按揭手续由 A 公司办理并允许刘某自行转让。2024 年底,园丁园小区建设工程竣工。刘某的房屋按揭贷款因故未能办理。2024 年 8 月 22 日,园丁园小区6 号楼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另查明,园丁园小区用地为 xxxx 村小组预留的安置用地,现土地性质为国有,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现在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法院判决:未取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关于刘某与 A 公司签订的园丁园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024 年,xxxx 村小组预占用本村集体土地进行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发,经群众代表大会决议成立了 A 公司,并由 A 公司负责开发园丁园小区,实际操作过程中,园丁园小区由新农村建设转变为商品房开发。后 A 公司虽向环县环城镇红星村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等各项费用,但土地管理部门至今未办理供地手续,A 公司也未取得所开发土地的使用权证书。同时,A 公司在向刘某预售园丁园小区 6 号楼时,房管部门亦未给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 2024 年 8 月 22 日 A 公司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 A 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开发商品房并出售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的规定,刘某与 A 公司签订的园丁园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律师说法:在集体土地上建商品房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此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