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贯彻实施《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鹿住建字〔20XX〕7 号 关于贯彻实施《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广阔业主及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柳政发(20XX)59 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 20XX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 鹿寨县房地产管理所具体负责本县县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住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 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定期公布。 目前,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 2.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 元。 (二)2024 年 5 月 5 日以后根据房改价出给单位职工的售后公有住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根据一定比例(无电梯按 20%,配置电梯按 30%)提取。 四、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 (一)以预售方式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应以幢为单位,在公告房屋交付使用日期之日起 30 天内交存其自留部分和未售部分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再向购房人收取代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二)以现售方式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以幢为单位交存。购房人在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时,需提交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四)房屋出售时,如建设单位代交或预交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依法使用,则买受人向建设单位支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 五、20XX 年 12 月 1 日以后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凭完纳的专项维修资金证明交房。已经交房的凭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证明到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领取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