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促进企业自律,提高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效率,规范餐饮业食品卫生等级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及《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饭店、快餐店
第三条 本市餐饮业中的饭店、快餐店实行食品卫生等级管理制度
等级评定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等级管理工作,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等级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单位实施监督时,按照《上海市餐饮业食品卫生评分表》(见附件)对餐饮单位进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年度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五条 餐饮业食品卫生等级分为 A 级(食品卫生状况优秀)、B 级(食品卫生状况良好)、C 级(食品卫生状况一般)和 D 级(食品卫生状况较差)四个等级
等级评定按《食品卫生等级评定表》(表 1)标准进行
表 1 食品卫生等级评定表分类卫生要求倡导性项目年平均得分率经常性卫生管理项目年平均加权扣分>95%80%~95%60%~80%≤60%≤5ABBB5~10BBCC10~15CCCD>15DDDD注:1、 上表中凡以范围表示的数值,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2、 分类卫生要求倡导性项目是指《上海市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附件一“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分类要求”中对餐饮业经营者的倡导性要求;3、 经常性卫生管理项目年平均加权扣分,是以某单位的年平均实际扣分,乘以加权系数(系数根据餐饮业的类别、规模和供应的食品品种的食品安全风险确定),即为该单位的加权扣分
加权系数如下:①特大型饭店、大型饭店、快餐店加权系数为 1
1,其余餐饮单位加权系数为1
0;②供应熟食卤味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