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预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专家机构 3信息报告与发布 3.1 信息报告 3.2 举报制度 3.3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指挥与协调 4.4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灾害补偿 5.3 事故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科技支撑 7其它 7.1 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7.4 责任与奖惩 7.5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综合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预防、减少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与危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有科学依据证明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1.3.1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①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 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② 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水平的;③ 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④ 国务院认为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2)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市 2 个以上区县的; ② 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 造成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 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