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2001 年 5 月 12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00 号发布)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积金贷款申领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办)主管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工作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以及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使用和功能开发
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基本功能) 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
第六条 (记录功能) 社会保障卡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第七条 (凭证) 持卡人可以持社会保障卡通过联机或脱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
第八条 (查询)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的读卡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公积金、社会救助及优待抚恤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 (卡的使用) 市信息服务办应当在公示的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中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十条 (使用期限)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条 (申领)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 16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