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特征分析 在“新兴+转轨”的中国证券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持续打击,使证券市场“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规范证券市场的主要任务。上市公司是否规范取决于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规范,也取决于中介机构的公正参与。 一、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的表现 1.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依据《公司法》出台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但仍有一些公司存在各种各样的违规行为。 (1)治理理念未转变。仍然以旧式的宝塔式集权管理的观念管理公司,忽视公司制企业的分权式特点。在公司治理中,公司制企业没有传统上的最高权力人,而是将其权力分散。股东大会虽为最高权力机构,但对重大事项只有决议权而自身无执行权,且只能在很短的几天会期内行使权力,在闭会时无权。董事会人数有限,可以为股东大会提交议案(享有提案权),可以聘任管理人员和决定具体的管理制度,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和重大决议事项的执行。总之,上市公司的治理理念必须改变,不能沿用传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而应当权力分散,相互制约,专业化管理,坚持法治原则,不能为所欲为。 (2)治理规则不具体。每一公司均应有具体的规定以细化《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框架性原则,公司内部各机构和组成部分从提交议案、通过到贯彻执行应当相互配合,协调一致,运作制度化,还需要制定一些程序性的规则,保证正常行使权力,例如通过议案所需的赞成票数应为全体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关联交易议案的关联股东和董事回避表决、弃权票的处理方法等。 (3)治理机构和人员不作为。监事会的不作为尤其多见。监事会在公司内部地位较低,后台“支撑力”不够,成员的专业知识不足(往往是工会、纪检等出身较多),同时公司法的法律制度安排也比较薄弱:董事会有实权,但监事会只有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权力。 (4)辅助人员、辅助机构不健全或者不能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机构中,除总经理是常设机构外,其他都是“会议型”,“开会来,散会走”。董事会的辅助机构为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会没有类似的辅助机构和辅助人员,其活动一般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