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应如何处理 傅忠彬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21 年 4 月 17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以下 简称国十条) ,对房产买卖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房屋买卖双方的纠纷出现一定程度的增长, 为了准确的适用法律, 保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笔者就房产新政所引起的商品房买卖 纠纷和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处理,提出相应的法律适用意见,供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参考。 、商品房认购协议的处理 一)商品房认购协议的性质 商品房认购协议在实践中的称谓包括商品房认购书、 定购书、 预购书、 购买房产的定金 协议收据等。内容一般包括 “(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含房屋 的位置、面积等);( 3)价款计算(总价、单价);( 4)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 ”①目 的是作为将来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 原因是卖方虽办妥立项、 规划、 报建审 批手续,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故只能签订认购协议。性质上假如 认购协议具备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 即( 1)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 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 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 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 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 项;并且卖方已经根据约定收受购房款的, 该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假如认 购协议不具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 或者卖 方尚未根据约定收受购房款的, 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只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 合同。 而实践中的认购协议大多不具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主要内容,如付款方式、交付条件、交付期限等,卖方也大多收取的是定金,而非购房 款,因此实践中的认购协议大多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 因为假如卖方具备了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的条件的话,即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