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森林资源保护和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01x 年 9 月修订) 为深化推动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快建成森林生态体系完善、林业产业发达、林业生态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的全国绿色生态第一省,现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和对象 (一)考核机构
省人民政府统筹推动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和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牵头组织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和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制订考核检查实施方案,并指导各地开展考核
(二)考核对象
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区域差异和指标权重分为三个类型粤北地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云浮市)、粤东西地区(包括汕头、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和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
二、考核方法 根据指标考核和察访核验两种方法进行
(一)指标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的形式体现考评结果
根据《广东省森林资源保护和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逐项打分,得出最终分数
得分 90 分以上为“优秀”,90 分以下、80 分以上为“良好”,80 分以下、70 分以上为“中等”,70 分以下、60 分以上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察访核验
察访核验实行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绿化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具体实施
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调查和暗访等形式,重点察访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资金到位使用、制度完善、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当年 11 月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年度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填报本办法所列的考核指标数据,并将自查报告上报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当年 12 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