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的政策法规中国经理人资讯网--职业经理人培训的摇篮
出台新规定,事业薪随岗变事业在施行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常会产生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未聘、缓聘甚至解聘等现象对于这些岗位发生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如何处理
事业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
〕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详细处理
受聘人员:薪随岗变
指出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高职低聘〞的的人员原那么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规定的工资待遇
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 5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 5 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存原规定的工资待遇
“低职高聘〞的人员那么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规定的工资待遇
此外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
规定原那么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规定的工资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 5 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保存原规定的工资待遇
未聘、缓聘人员:逐步递减
规定对于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但不得低于未聘人员所在地人民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
对于经确诊患有难以的严重疾病、精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内应执行规定的病假间生活待遇
解聘人员:经济补偿 对于解聘人员聘用可根据
转发在事业人员聘用制度的
国办发[2024]35〕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规定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与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与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 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 3 倍计算
当地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所在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