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法律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员密集场所指在*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 (一)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宾馆(含旅馆、饭店,下同)、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 1000m2 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含商店、市场,下同); (三)建筑面积在 200m2 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网吧,建筑面积在 500m2 以上的候车厅(楼),建筑面积在 2000m2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四)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的门诊楼及病房楼;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生在 500 人以上的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 (五)员工在 100 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畅通
第四条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安监、教体、文广、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监督检查工作
教体、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逃生知识列入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责任人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