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 一、责任范围 1.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决定、规定、通报、通知等,把安全工作列入工会和纪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积极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安全思想、科学技术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 3.负责组织、领导群监工作,发挥群监网员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总结、沟通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督促和协助行政管理部门仔细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条例,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 5.参加矿安全生产办公会、安全大检查和矿组织的大型安全活动,参加矿井灾害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参加对职工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6.对全矿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纪律检查,对发生责任事故或有三违行为的党员、干部,要秉公办事、不循私情,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7.负责搞好职工文化、生活、娱乐工作,负责公共活动场所的秩序、消防和安全工作。 8.对党员、干部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和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 9.参加矿井灾害、事故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0.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11.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2.在公司党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后勤生活,工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13.督促检查分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责。 14.组织制定、修定和审批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15.积极开展和当地政府共建工作,协调和周边政府的关系,确保矿区稳定的外部环境。 16.常常深化食堂、宿舍及工广车间,督促检查后勤及机电口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7.督促检查职工生活福利设施,抓好两堂一舍,做好防高温、防寒、地面防火等工作,防止常发病等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影响。 18.组织追查本系统的事故,并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分析,如矿井发生重大事故,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矿长做好检查、危救和善后工作。 二、考核标准 1.未协助书记做好公司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抓好党委内分工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罚款 200 元。 2.未监督并保证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罚款 200 元。 3.未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煤矿安全规程》,罚款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