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 三违 、安全事故问责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强化 三违 、安全事故问责的决定各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和减少 三违 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进展的意见》、《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通知》(皖煤监察〔2024〕46 号)等文件精神,特作如下决定:“”一、对 三违 行为的问责1“”“”、 三违 罚款标准:一般 三违 罚款 200“”元,严重 三违 罚款1000 元,班队长以上管技人员加倍。2、个人月度内发生 2 次、季度内累计发生 4“”次一般 三违 行为“”的,按严重 三违 处理,同时给予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 1000元/人次。对于季度内发生 4“”次一般 三违 行为的班队长以上管技人员,同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严重 三违 人员进人力资源部待岗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 1个月。4“”、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查出的 三违 人员加倍处罚,并对科区当班现场跟班人员、班队长各罚款 500 元。二、对安全事故的问责1、发生微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0.5-1 万元,并待岗学习一个月。责任单位分管副职、跟班人员、队长、班长各罚款 500元。2、发生轻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2-3 万元,并待岗学习不少于 3 个月。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副职、值班人员、跟班人员、队长、带班班长各罚款 1000 元,当班责任安监员罚款 1000元。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3-5 万元。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分管副职、跟班人员、值班人员、队长、班长分别罚款 5000 元,当班责任安监员罚款 2000 元。4、因违章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比照人身事故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的 5%-20%。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内容总结(1)对于季度内发生 4“”次一般 三违 行为的班队长以上管技人员,同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2)3“”、严重 三违 人员进人力资源部待岗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 1 个月(3)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3-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