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权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多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已成潮流,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直接涌入建筑行业。这些农民工一般文化水平低,维权意识差,加之他们迫切增加收入的紧迫感和一些建筑包工头减少安全成本支出的双重原因,往往造成他们在不安全状态下作业的现象,从而导致一些不应有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悲剧。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要知晓权益,让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或承包人都知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作为什么,不该作为什么,以及怎样作为,以实现依法应享有的各项人身、经济权益;另一方面则是要依法维权,特别是在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受损害的建筑工人应依法讨回公道。从这个意义上讲,探讨建筑工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安全生产权益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建筑工人享有哪些安全生产权益1.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在实施中,建筑工人首先要注意到本人是否被列入保险对象;其次,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应要求企业及时向所在保险公司或其委托机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企业或承包人与建筑工人订立的 生死协议 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受害人的追偿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也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 167“号第三十三条也规定: 工人应充分而适当地获得就预防和控制这”些危害以及人身保护措施的指导和培训 。这些法规在规定了建筑工人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相对人的义务。3.要求相对人告知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