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化验安全技术规程 一、防火规定 1.打火机必须指定专人放在指定地点保管,不准随身携带
点燃煤气灯应使用打火机,禁止使用纸捻引火
2.处理超过一立升易燃液体时,应远离火源(包括电炉)2 米以外,处理沸点较低的乙醚等,即使少量也应远离火源
3.拆卸有压力的可燃气装置前必须泄压
在室外排放可燃气体,必须注意附近无火源,并应设有专人监视
4.一切要废弃的易燃液体,金属钠等固体残渣,不得倒人水池或下水道,必须集中收存在带塞的瓶、带盖的铁桶内
如不慎将油类等易燃液体洒于地面,应及时用砂土或锯末等处理洁净
5.带油污的纸、布、棉花等不得随意乱扔,更不准在暖气上烘烤,就放置在金属桶内,按时清除
6.使用汽油洗涮装置、设备、工具时,要建立制度,室内禁止点火,禁止开闭电气开关和设备,汽油用量一般不超过 200 毫升
7.蒸馏一立升以上易燃液体时,必须预先做好如下防火措施: (1)检查烧瓶是否容易烧破
(2)烧瓶露出部分的保温情况
(3)装置应严密不漏
(4)在两米以内不得存放易燃品
(5)事先准备好砂箱、灭火器、石棉布等防火用具
8.在蒸馏超过 3 立升易燃液体时,应该用金属制成的釜,不得使用玻璃烧瓶
9.在蒸馏易燃液体时,不得直接用火加热(恩氏蒸馏除外),规定在 100℃以下用水浴,100℃以上用沙浴,并在火源处加上档风板;应使用封闭式电炉,或使红热的高温电阻丝不露在外面
1O.在进行易燃品加热时(如蒸馏)严禁脱离岗位
11.试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易燃液体,剩余样品必须送到室外安全地点,少量易燃品亦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处妥善管理
12.烘箱内不准烘烤纸张(分析用滤纸除外)手绢及其它可燃性物质
13.较低沸点的易燃品(如:轻油样品等)应贮存于冰箱内或温度较低的专设地方,不得放在阳光直接照射处或暖器附近
14.附近上空闪电打雷时,禁止人员登上油罐和可燃气罐上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