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 《公司关于工业动 火安全管理办法》 ,参照 《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内,使 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 工作业的都称之为加油站动火。主要 包括以下作业: 1、使用电焊、锡焊、焊 割等; 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 3、烧烤煨管、 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 4 、熬(浇)沥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 的机动车辆进入储油区和爆炸危险区; 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 第二章 加油站动火等级划分 第三条 加油站动火分为三级: 1、凡是在油品储油区、加油区、汽车卸油 区、雨棚、雨棚 柱和桶装油品(含润滑油)储存间或棚、油泵房、公路收发油 栈台、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以及 虽移出该区但盛 装过甲、乙类油品的各类油罐、油桶、输油管 线等均为一级动火; 2、凡是在 加油站区域之内,一级动火所列的区域之外,且 符合 GB50156-2024《汽车加 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法律规范》中站内 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火灾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3 、凡在符合 GB50156-202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 与施工规 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电区域内 对通常设备的动火(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三章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动火票的办理要求 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根据审批程序 及权限办理 《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 2 、 三级动火 (用火) 作业必须根据审 批程序和权限填报 《加 油站用火审批单》 。 第五条 动火票的审批权限 1、一 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直属公司和 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同意, 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报省分公 司备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 火作业票》应由储运安全部 审查同意,经片区经理批准,并报市公司备案。3 、三级动火(用火)作业的《加油站用火审批单》由加油 站长填报,片区经 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动火作业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请, 施工管理部门负 责办理动火票,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分级负责。 动火票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加油站、片区经营部、储运安 全部对审核过的 动火作业票,必须以档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