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为法律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所有动火、用火作业
外来单位在本公司所属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遵守本制度,若其动火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1、动火作业的分类1
1 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2 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处于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和大型危险品储罐为特别动火
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为一级动火
我厂各生产车间、物管处的重点防火部位所属区域 5 米范围内为一级动火区域
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别、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动火作业
5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别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2
1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电炉、塑焊、使用明火、打水泥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酷热的临时性作业,在非禁火区域的气焊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办理下釜证、登高作业证
在固定动火区设立标志,界定动火范围,制定安全措施,不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检修班长负责管理
固定动火区设立条件:(1)固定动火区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米;(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质和其它杂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6)固定动火区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2 凡盛有或盛过危化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儲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